国家提倡如何办丧事

  坚持实行火葬,改革土葬,节约殡葬用地,革除丧葬陋俗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,鼓励少占地、不占地的骨灰安置方式。市民可以通过敬献鲜花、绢花或网上祭奠、家庭追思会等文明、健康的方式来祭奠先人。

  国家殡葬管理法规、政策禁止的行为

  1、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,禁止运往外地;

  2、禁止以在社区内搭棚摆设灵堂、吹拉弹唱或沿途抛撒冥纸、纸钱等妨碍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形式举办丧事;

  3、禁止擅自兴建殡葬设施;

  4、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教墓地;

  5、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;

  6、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;

  7、禁止制造、销售冥纸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;

  8、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、经营棺木;

  9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;

  10、禁止违规超面积建墓地;

  11、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。

  法律法规关于殡葬服务的规定

  1、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。

  2、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,禁止运往外地。

 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,必须经遗体所在区、县的民政部门批准;未经批准,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。

  3、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。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。

  4、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,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;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,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。

  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,期满后可以续租。

  5、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;禁止出租寿穴。